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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湖北省委書記蔣超良受賄35億一審判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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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院受賄死緩湖北省委書記蔣超良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蔣超良因受賄7.46億餘元一審判死緩
  • 死緩期滿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 法院認定其有重大立功表現,故可不立即執行死刑
  • 犯罪時間橫跨1995年至2025年,歷任銀行及地方要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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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中央社、聯合報等3家媒體報導)

前湖北省委書記蔣超良因涉受賄人民幣7.46億餘元(約新台幣35億元),今天一審被判死刑,緩期2年執行。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蔣超良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死緩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追繳在案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1995年至2025年間,蔣超良利用擔任中國農業銀行綜合計劃部主任、交通銀行黨委書記及董事長、國家開發銀行行長、中國農業銀行黨委書記及董事長、吉林省長、湖北省委書記等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及個人在企業經營、貸款審批、工程承攬、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7.46億餘元。

法院認為,蔣超良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鑑於其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後如實供述,主動交代大部分未被掌握的事實;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及孳息部分已追繳,其中實際獲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故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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