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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醫弊案名醫再審逆轉 判6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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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最高法院林繼敏署立醫院貪污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前署立基隆醫院醫師林繼敏涉貪,再審逆轉判6年定讞
  • 原判14年已服刑5年,2024年獲釋後今再判入獄
  • 最高法院認定其隱匿廠商投標、收受25萬賄款
  • 另涉收賄20萬元部分已駁回再審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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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中央社、ETtoday新聞雲、聯合報等4家媒體報導)

前署立基隆醫院心臟科主任醫師林繼敏,因署立醫院聯合採購弊案遭判刑14年定讞,入獄服刑5年後聲請再審獲准,一度獲判無罪。最高法院今(20)日駁回上訴,就「心血管攝影X光機等儀器設備合作案」收賄25萬元部分,判處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3年定讞,林繼敏將再度入獄。

本案源於2011年間爆發的署立醫院採購弊案,時任醫管會執行長黃焜璋等數十名院長、主任涉案。林繼敏被控於2003年辦理心血管攝影X光機採購案時,協助廠商設定規格,並於決標當晚在住家中庭收受業者25萬元賄款。最高法院2019年認定他犯違背職務收賄罪及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分別判處11年、7年6月,合併應執行14年定讞。

林繼敏入獄後三度聲請再審,高院於2023年7月裁准再審,審理範圍僅限心血管攝影X光機採購案(即25萬元部分);另涉收賄20萬元的2D心臟超音波掃描儀採購案部分則駁回確定。林繼敏於2024年3月獲釋,當時已服刑5年。

高院再審合議庭一度認定,林繼敏雖提供採購規格但未「綁定規格」,且不負責開標審標,難認有違背職務行為;廠商交付的紙袋也無法證明內有25萬元,因此改判無罪。檢方不服上訴,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高院再更一審逆轉,認定林繼敏隱匿廠商在投標之列,使採購案如期開標,屬違背職務行為;且廠商於決標當晚交付袋內若非酬金,實無必要交付型錄,再參酌證詞及監視器畫面,認定收賄事實明確,判處6年徒刑。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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