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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監理所長袁國治插乾股收賄 二審判11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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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所袁國治貪污高等法院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袁國治二審改判11年11月、褫奪公權7年
  • 插乾股健檢診所,未出資卻分紅40%,獲利171萬
  • 另收停車場業者10萬元賄賂,加速核准申請
  • 一審判12年,高院酌減1個月刑度
  • 行政懲處撤職、停止任用2年已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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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ETtoday新聞雲、TVBS新聞、自由時報等3家媒體報導)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前所長袁國治,任內涉犯兩件貪污案,高等法院20日二審宣判,改判有期徒刑11年11月、褫奪公權7年,仍可上訴。

袁國治於2018年至2020年1月間,假借職務權力與機會,利用人頭掩飾身分,與轄下駕訓班業者合夥成立體檢代辦診所。他以插乾股方式,完全未出資卻固定收取40%股權的盈餘分紅,3年內獲利171萬2000元。此外,他還收受業者贈送價值1萬元的加油卡及8000元的茶葉10罐等禮品,並指導業者撰擬陳情信,藉故驅離原本在士林監理站內駐點提供合法體檢服務的醫療院所人員,以利自家診所壟斷市場。

另一起案件涉及停車場設置申請。袁國治明知王姓業者的申請案仍在行政程序中,尚未完成現場勘查,卻私下向業者暗示可予批准,但要求批准前須私下見面。他隨後獨自前往業者公司密會,當場收受10萬元現金賄賂,返回辦公室後立即加速核准該申請案。

一審台北地院依兩件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各判10年、7年,合併執行12年。案經上訴,高等法院歷經3年多審理,酌減刑度1個月,改判11年11月、褫奪公權7年,並沒收插乾股所得171萬餘元。行政責任方面,監察院已提出彈劾,懲戒法院判處撤職、停止任用2年確定。

追蹤報導 #2
重點摘要
  • 二審認定收受茶葉油卡無對價關係,僅此部分撤銷改判[2]
  • 袁國治上訴後仍否認犯行,二審認為辯詞不可採[1]
  • 三立報導指袁另涉收受汽車代驗廠賄賂[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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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中央社、聯合報、中時電子報等4家媒體報導)

本次報導新增二審判決的具體改判理由:高等法院認定袁國治收受茶葉及油卡部分,依卷內事證難認與其職務行為有對價關係,因此僅就此部分撤銷改判,其餘原審認定無違誤,駁回上訴[2]。此外,三立新聞報導提及袁國治另涉收受汽車代驗廠賄賂,不法所得超過171萬餘元[4];聯合報則報導袁國治上訴後仍否認犯行,二審認為其辯詞不可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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