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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清運廢棄物 包商二審獲緩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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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高分院廢棄物清理法緩刑苗栗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吳男以7萬元承包非法清運,將廢棄物傾倒苗栗
  • 一審判1年4月,二審駁回上訴但宣告緩刑4年
  • 緩刑條件包括160小時義務勞務及4場次法治教育
  • 吳男已將土地恢復原狀,法院認無再犯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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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自由時報、聯合報報導)

苗栗縣吳姓男子2024年10月以7萬元代價,承攬新竹縣一處房屋的廢棄物清運工程,明知未取得合法許可文件,仍指示羅姓同夥將廢棄家具、油漆桶、電線及生活垃圾等一般事業廢棄物,兩度載往苗栗縣某土地傾倒堆置,羅男從中獲取2000元報酬。全案經警方會同苗栗縣環保局查獲。

苗栗地院一審考量棄置物非有毒或危險事業廢棄物,且僅兩車次運送,危害程度相對有限,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判處吳男1年4月有期徒刑。案件上訴至台中高分院,合議庭認原審量刑妥適,駁回上訴,但審酌吳男已將土地恢復原狀,犯後態度良好,宣告緩刑4年,期間須提供160小時義務勞務、接受4場次法治教育課程,並付保護管束。全案尚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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