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雲林地檢署起訴非法清運營建廢棄物集團40人
- 主嫌鄒男以合法環保公司掩護非法清運
- 5個月內載運110車次、逾3300噸廢棄物至9縣市
- 廢棄物棄置於農地、魚塭,每趟司機獲7500至4萬元報酬
- 查扣20部車輛,拍賣5輛得款627萬元
- 7名被告遭法院裁定羈押
(綜合ETtoday新聞雲、自由時報、聯合報等4家媒體報導)
雲林地檢署偵辦一起橫跨全台的非法營建廢棄物清運案,今(30)日偵結,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起訴主嫌鄒姓負責人及仲介、司機等40人,其中7人遭羈押。
全案起於2024年7月,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在東勢鄉查獲一輛貨運曳引車載運營建廢棄物欲非法棄置,檢方隨即指揮調查局、保七總隊及警方組成專案小組向上溯源。
檢方查出,67歲鄒男在桃園經營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的環保公司,設有簡易分類場,原應將分類後的廢棄物交由合法處理場處置,但疑因無法找到合法業者處理大量廢磚、水泥及廢土,自2024年5月至10月間鋌而走險,以每立方公尺(約1.5噸)1300元價格,委由黃姓、賴姓及陳姓仲介安排車隊清運。
仲介再聯繫簡姓、劉姓等派車業者或車隊負責人,由司機以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的車輛,將分類後的營建廢棄物載往雲林、嘉義、臺南、高雄、屏東、新竹、桃園、新北、南投等9縣市的農地及魚塭非法棄置,累計至少110車次,重量逾3300公噸。每名司機依載運重量,每趟可獲7500元至4萬元報酬。
全案共查緝40名被告到案,其中鄒男等7人經法院裁定羈押禁見,另查扣18輛貨運曳引車及大貨車、1輛自小客車及1輛挖土機。檢方偵查中依法聲請變價程序,拍賣3輛曳引車及2輛半拖車,共拍得627萬元,以保全後續沒收執行效益。
檢方認定鄒男等38人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非法清除廢棄物罪嫌,提起公訴;另3家涉案公司及2名公司負責人,因執行業務涉犯同法規定,一併依同法第47條起訴,請求法院科處罰金。
本次新增來源未提供額外實質資訊,僅新增報導來源。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