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3警1環包庇土方業者,按月收公關費
- 黃姓巡佐收賄42萬元,另涉184萬元財產來源不明
- 朱姓警員退休後還幫查車籍資料
- 環保局前稽查員索賄後離職轉任業者顧問
- 桃園地院判刑14年至4年2月,全案可上訴
(綜合壹蘋新聞網、中時電子報等2家媒體報導)
桃園地院今日(13日)宣判,楊梅警分局3名警員及桃園市環保局1名稽查員,因長期按月向吳姓土方業者收取「公關費」包庇違法傾倒廢土,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判處4年2月至14年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楊梅警分局新屋派出所前黃姓巡佐(56歲)透過陳姓同事(53歲)居間牽線,自前年7月起至去年2月間,按月收受吳姓業者給予分駐所「公關費」每月12萬元,另途經新屋分駐所轄區則每月6萬元,換取不取締回填土方,總計收賄42萬元,陳員則收受「謝金」2萬元。檢方另查出黃姓巡佐帳戶自去年3月起至今年2月間不定期現金存入合計184萬元,與薪資不相當且未合理說明,屬財產來源不明。
楊梅警分局永安派出所前朱姓警員(51歲)則與吳姓業者約定每月2萬元賄賂,自前年7月至12月共收受12萬元。朱員退休後,還在今年2月、3月轉託張姓、陳姓警員(均另為緩起訴處分)以MPolice查詢車籍資料,再轉知吳姓業者車主身分及前科。
桃園市環保局前張姓稽查員(34歲)以工地小車1車300元、大車1車600元代價索賄,吳姓業者於去年2月、8月分別交付10,800元、4萬2,600元,作為不稽查或協助規避環保稽查之對價。張員前年8月離職後,轉至吳姓業者公司擔任「環保顧問」,期間收取約30至40萬元顧問費。
桃園地院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罪,判處黃姓巡佐應執行14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7年;陳姓小隊長13年、褫奪公權4年;朱姓警員11年、褫奪公權5年;環保局前稽查員4年2月、褫奪公權3年。中時報導指出,法官痛批被告敗壞法紀,影響多數維護社會治安警察之形象[1]。桃園市警局表示,案發時已將涉案人員免職,並追究分局長、督察組組長及所長等人考監責任。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