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清潔隊員莊男兼營清潔公司,涉公器私用遭起訴
- 他將自家承攬的廢棄物分批透過公家垃圾車清運
- 甚至擅自駕駛公務垃圾車載運冷卻水塔等廢棄物
- 藉此省下約6000元焚化處理費,公家額外負擔約135元油費
- 莊男坦承犯行,不法所得約5萬元已繳回,檢方建請減刑
(綜合ETtoday新聞雲、聯合報、自由時報等3家媒體報導)
桃園市政府環境管理處平鎮區中隊64歲莊姓清潔隊員,同時也是清潔公司實際負責人,涉嫌於2022年利用職務之便,將自家公司承攬的廢棄物透過公家垃圾車清運,甚至擅自駕駛公務垃圾車載運,藉此省下約6000元焚化處理費,並造成公務機關額外負擔約135元油料支出。案經廉政署查獲,桃園地檢署偵結依貪污等罪嫌提起公訴。
起訴指出,莊男自1993年起擔任清潔隊員,負責夜間正班司機請假時代班、車輛接駁等業務,具有公務員身分。他同時是平鎮區某清潔企業社的實際負責人,但該企業社未取得合法的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
檢方查出,莊男的公司於2022年2月28日至5月18日,受託清除桃園市某紀念館產生的廢棄物。他先駕駛公司車輛將保麗龍箱、黑板、冷卻水塔等廢棄物運回住處堆放,再分批處理:保麗龍箱載往某社區,利用平鎮區清潔隊例行清運直接載走;黑板則趁夜間拿到住家巷口,交給資源回收車清除。
最嚴重的是,2022年6月3日上午11時許,莊男未經清潔中隊同意,擅自駕駛公務垃圾車返回住處,將先前堆放的冷卻水塔等大型廢棄物丟入車斗,再開回中隊,藉此免除應向焚化廠支付的6000元處理費,也讓公務機關額外負擔約136元的油料支出[2]。
檢方認定,莊男涉犯廢棄物清理法非法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貪污治罪條例對主管事務圖利、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背信等罪嫌。其中圖利與背信屬想像競合,請法院從重的圖利罪論處;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與圖利兩罪則犯意個別,請分論併罰[1]。
由於莊男偵訊時坦承犯行,且不法所得在5萬元以下(約5萬元[3])並已全數繳回,桃檢建請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相關規定減輕其刑。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