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公總養路士林志順刁難路證申請索賄逾500萬
- 新北地院依貪汙圖利共11罪判1年8月至3年不等
- 林男另涉欣桃天然氣案已判2年10月確定,本次未定執行刑
- 林男勾結2名中間人擴大代辦業務,圖利共495萬
- 3人因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獲減刑
(綜合聯合報、自由時報報導)
交通部公路總局前第一區養護工程處中壢工務段養路士林志順,利用審核道路施工許可證(路證)權限,刁難台電、中油等業者,再暗示須透過其本人或指定中間人代辦,藉此強索逾500萬元「勞務費」。新北地院依貪汙治罪條例圖利共11罪,各判處林男1年8月至3年不等徒刑。由於林男先前已因向欣桃天然氣強索125萬元勞務費,被判刑2年10月確定,因此本次未定執行刑。
判決指出,林男自2017年起負責路證核發業務。他先以每件3000元私下替業者代製文件,再於審查時放水,圖利自己9萬餘元。後續更找來北健有線電視工程師馬福山、徠億科技工程負責人黃振鎮充當代辦中間人,對申請業者開立多項缺失刁難,再暗示須經馬、黃代辦才能過關,迫使多家廠商共支付495萬元代辦費。林男還將案源轉介給不知情的陳姓女友,讓其賺取10萬餘元代辦費。
合議庭審酌,林、馬、黃3人於偵審中均坦承犯行,並自動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依法減刑。馬、黃因不具公務員身分,均判刑2年、緩刑5年,各支付公庫30萬及20萬元,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須參加法治教育課程3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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