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姓警員開14張不實罰單,助14輛扣牌車重新領牌上路
- 圖利業者共約738萬元
- 一審判4年2月、褫奪公權4年
- 陳員以智商僅51、罹患思覺失調症為由求緩刑遭駁回
- 二審認定智力測驗分數明顯低估,不符減刑條件
- 全案仍可上訴
(綜合ETtoday新聞雲、中時電子報、聯合報等3家媒體報導)
高雄市警局仁武分局陳姓員警與租賃、代辦業者勾結,對因嚴重超速遭吊扣牌照的車輛,開立「未依規定懸掛車牌行駛」等不實罰單,使車主得以用「吊銷」取代「吊扣」,繳清罰款後立即重新領牌上路,規避吊扣期間。陳員在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間共犯案11件,協助14輛車「復活」,圖利業者共約738萬元(含711萬及27萬兩筆)[1]。
高雄地院一審依圖利罪判處陳員4年2月、褫奪公權4年。陳員不服上訴,辯稱自己2024年執行酒駕攔查時遭後車追撞受傷,罹患思覺失調症,且智商測驗僅50多(ETtoday報導為51),主張精神狀況有問題應減刑或改判緩刑[2]。
高雄高分院二審審理後,採納醫院精神鑑定報告及主管證詞,認定陳員對法規與警察職務相當熟悉,智力測驗時配合度低、故意強調缺損,分數明顯低估,且案發時完全清楚自身行為,不符合減刑條件。合議庭指出,陳員因公受傷固然令人同情,但警察若身體狀況無法勝任應申請調職,而非以違法開單達成業績或討好朋友。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
(新增中央社、壹蘋新聞網、公視新聞等3家媒體報導)
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陳員因圖利罪判處4年2月、褫奪公權4年確定,須入監服刑。
陳員上訴最高法院時主張一審量刑過重,請求緩刑。最高法院認定,陳員身為執法人員卻多次犯案,破壞公務員依法行政形象,且所判刑期已依法大幅折讓,量刑並無違誤,不符緩刑要件,因此駁回上訴定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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