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潘姓約僱助理工程員侵占公款31萬2000元用於約會花費
- 士檢依貪污罪起訴,成為士檢首件國民法官參審貪污案
- 潘男6月3度自行開保險箱侵占15萬元,7月4度騙同事開箱詐取16萬2000元
- 16萬2000元部分符合自首要件,15萬元部分不符
- 劉姓課長知情未舉發,獲緩起訴處分1年、支付國庫8萬元[3]
公園處人員涉貪31萬 士檢首件國民參審貪污案
已沉寂1報告4篇4家追蹤自
內湖區公所公園處國民法官士林地檢署貪污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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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中央社、ETtoday新聞雲等3家媒體報導)
士林地檢署偵結台北市公園處花卉試驗中心潘姓約僱助理工程員侵占公款案,認定潘男於2025年6月至7月間,利用保管保險箱鑰匙或佯稱繳納水電費等方式,前後7次共侵占或詐取公款31萬2000元,用於購買私人用品及與女友聚餐、送禮等開銷。全案依《貪污治罪條例》侵占公有財物、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罪起訴,因侵占公有財物罪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應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成為士檢首件以貪污罪起訴後適用國民法官法的案件。
檢方查出,潘男2025年5月起負責內湖區公所經建課鄰里公園水電費繳納業務,經建課購入保險箱存放預借現金,由潘男及余姓承辦人各保管1支鑰匙。6月間,潘男3度自行持鑰匙開啟保險箱,共侵占15萬元。其父得知後主動聯繫劉姓課長,並於6月23日在區公所外人行道交付15萬元償還,劉男收回鑰匙但未通報政風或廉政單位。
鑰匙被收回後,潘男改以「要繳水電費」為由,4度騙取不知情的余姓承辦人開啟保險箱,再從中取走共16萬2000元。潘男因無力償還,7月27日向劉姓課長坦承,8月11日向廉政署自首。
檢方認定,潘男兩階段犯行應分論併罰。16萬2000元部分因自首時廉政人員尚未發覺,符合自首要件,建請法院減刑;15萬元部分為廉政署後續追查發現,不符自首減刑規定。潘男已全數繳回犯罪所得,檢方亦建請法院依法減輕其刑。
劉姓課長部分,檢方認定其明知潘男侵占15萬元卻未舉發,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13條第1項,審酌其無前科、坦承犯行且深表悔悟,予以緩起訴處分1年,須向國庫支付8萬元[3]。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