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妻控夫性侵,驗傷卻驗出陌生男DNA
- 丈夫獲不起訴處分確定
- 一審判夫敗訴,二審逆轉改判妻賠5萬元
- 法院認定DNA鑑定具專業性,妻無法合理說明
(綜合ETtoday新聞雲、中時電子報等2家媒體報導)
台北一對夫妻婚後關係生變,丈夫指妻子多次無故離家、夜不歸宿,並在共用平板發現妻子疑似與多名男子有親密往來,雙方發生爭執。隔日妻子前往台北馬偕醫院驗傷,向檢方控告丈夫凌晨性侵。
檢方偵辦期間委託刑事警察局進行DNA鑑定,結果顯示妻子陰道深部棉棒檢出一種男性Y染色體DNA-STR型別,與丈夫型別不符。妻子否認曾與丈夫以外的男性發生性行為,並表示不清楚為何出現該結果。丈夫據此主張妻子在提出性侵告訴前數日內曾與不詳男性發生性行為,侵害其配偶身分法益,提起民事求償50萬元。
案件經台北地檢署偵辦後,對丈夫作出不起訴處分確定。民事部分,一審台北簡易庭認為,雖鑑定發現他人男性DNA,但因前列腺抗原呈陰性且未發現精子細胞,無法排除其他偶發沾染因素,判丈夫敗訴。丈夫不服上訴。
台北地院二審審理後指出,刑事局DNA鑑定方法具專業性,分層萃取法可針對檢體中不同細胞進行分離與分析;妻子陰道深處驗出非丈夫的男性DNA,且未能提出性行為以外的合理說明,法院因而認定丈夫主張並非無據。法院審酌雙方身分、教育程度、職業、財產所得狀況後,認定妻子違反夫妻忠誠義務,侵害配偶身分法益情節重大,改判妻子賠償精神慰撫金5萬元,自2025年2月11日起按年息5%計算利息;丈夫超過5萬元的求償遭駁回,全案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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