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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告夫性侵反因陌生男DNA被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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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A鑑定侵害配偶權台北地院性侵不起訴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妻告夫性侵,陰道深處卻驗出陌生男DNA
  • 刑事局鑑定確認DNA型別與丈夫不符,丈夫獲不起訴
  • 一審因未發現精子細胞判丈夫敗訴[1]
  • 二審採信分層萃取法鑑定,認定妻子與他人有染
  • 二審廢棄原判,改判妻子賠償丈夫5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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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ETtoday新聞雲、東森新聞等2家媒體報導)

台北地院日前審結一起侵害配偶權案件。妻子小芳(化名)2023年2月間與丈夫阿豪(化名)發生口角後,前往台北馬偕醫院驗傷並提告丈夫凌晨指侵強制性交。檢方委託刑事局進行DNA鑑定,在小芳陰道深處採集到與阿豪型別不符的男性Y染色體DNA,檢方據此對阿豪做出不起訴處分。

阿豪主張,此結果顯示妻子在案發前數日內曾與他人發生性行為,嚴重破壞婚姻忠誠義務,因而提告求償50萬元。小芳辯稱不清楚為何驗出其他男性DNA,並主張阿豪先前曾提告侵害配偶權遭駁回,本案應受既判力效力所及。

一審認為,雖檢體驗出其他男性DNA,但前列腺特異抗原檢測呈陰性且未發現精子細胞,仍存在其他因素造成DNA沾染的可能,判阿豪敗訴[1]。案件上訴後,台北地院二審重新審視鑑定報告,法官採信刑事局分層萃取法鑑定結果,認為該方法能精確分離男性細胞,小芳未能就非性行為以外的留存原因提出合理說明,足認其確實與他人發生性行為。

法官進一步認定,本案不起訴處分及DNA鑑定結果揭露時間晚於前案言詞辯論終結,不受前案既判力遮斷效影響[2]。審酌兩造身分、經濟狀況及小芳破壞婚姻圓滿之程度,認定侵害阿豪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廢棄一審全部敗訴判決,改判小芳應給付阿豪5萬元精神慰撫金及利息,全案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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