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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男跟騷女同事 判10月創最重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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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院跟蹤騷擾防治法跟騷罪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張男2個月內至少12度跟騷醫院女同事
  • 女子刻意繞道、躲廁所仍遭尾隨
  • 張男要求擁抱、佯稱認識檢察官暗示女子涉案
  • 台中地院判10月徒刑,創跟騷罪最重紀錄
  • 張男否認犯行,辯稱是「偶遇」未被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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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中時電子報、聯合報報導)

台中一名張姓男子愛慕醫院女同事,自2024年9月6日至11月11日間,至少12度跟蹤騷擾對方。女子為躲避張男,刻意繞道、搭末班車廂或臨時離開月台,卻仍驚見張男身影。張男甚至要求「相互擁抱一下,未來繼續當朋友」,還佯稱認識苗栗地檢署檢察官,暗示女子涉及個資外洩案,令女子心生畏怖。

台中地院審理時,張男矢口否認跟騷,辯稱多為「偶遇」,對話僅是同事問候。但法院不採信其辯詞,認定其行為已構成跟蹤騷擾,且犯後始終否認、未獲諒解,依《跟蹤騷擾防治法》第18條第1項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罪,判處張男10月徒刑。跟騷罪法定刑為1年以下,實務上常見判拘役或6月以下得易科罰金,本案判決接近刑度天花板,若全案確定張男須入獄,創下跟騷罪判刑最重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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