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廖男在公車站對陌生女告白「我喜歡妳」,遭裁罰2萬元
- 法院認定行為逾越正常互動界線,構成性騷擾
- 女子證詞與監視器畫面相符,具高度可信性
- 廖男前後說法不一,法院不採信其辯詞[1]
- 全案仍可上訴
(綜合ETtoday新聞雲、三立新聞等2家媒體報導)
台中豐原一名廖姓男子,2024年9月在公車站持續注視一名陌生女子,並上前小聲對她說「我喜歡妳」,女子當場報警提出性騷擾申訴。台中市政府社會局調查後,依《性騷擾防治法》裁罰2萬元,廖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廖男持續注視、靠近並對女子示愛,已逾越一般陌生異性正常互動界線,足以使人心生畏怖、感受冒犯,構成性騷擾行為。法官指出,女子與廖男互不相識、無嫌隙,事發後立即報警並傳LINE給母親,證詞前後一致,且監視器畫面與廖男行動軌跡相符,具有高度可信性。反觀廖男辯稱只是在路邊照鏡子、尋找回收物品,否認示愛,但警詢錄音顯示他曾坦承因女子「很乖巧」產生好感,也承認有靠近說「我喜歡妳」,前後說法不一不足採信[1]。
法院認定社會局裁罰2萬元及訴願決定均屬合法,駁回廖男撤銷處分之請求,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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