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姚姓合唱團老師與3名高中女學生交往發生性行為
- 將3人帶回家偷拍洗澡及性愛影片
- 一審判4年6月,二審改判3年2月
- 部分罪名因與被害人和解獲減刑
- 性行為部分因女學生已滿16歲且無違反意願,檢方不起訴
合唱團老師偷拍高中女學生 二審判3年2月
已沉寂1報告3篇3家追蹤自
偷拍性剝削新北市高中合唱團高等法院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展開完整內容
(綜合聯合報、ETtoday新聞雲等2家媒體報導)
新北市某高中合唱團姚姓男老師,2021年至2022年間與3名高中女學生交往並發生性行為,更將3人帶回住處偷拍洗澡畫面及性愛影片。一審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處4年6月及10月(得易科罰金)徒刑,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22日)改判3年2月,可上訴。
姚男出身音樂世家,擔任多所高中合唱團指導老師。他先追求團員小C(化名)交往,後又與另兩名團員小A、小B(化名)發生關係。其中一名被害人家長發現女兒手機有不倫對話紀錄後報警,全案曝光。
檢警勘驗姚男手機,發現他曾在2022年8月將3名被害人同時邀至家中過夜,於浴室安裝鏡頭偷拍洗澡畫面,另於同年7月偷拍與小C的性愛過程及裸照。性行為部分,因3名女學生均已年滿16歲且查無違反意願,檢方不起訴。偷拍部分,小B表示早知被拍而不願提告,小A、小C則提出告訴。
姚男否認犯行,辯稱女學生對拍攝知情且同意。高院認定姚男犯5項罪名,因部分犯罪與被害人和解而減刑,改判應執行3年2月。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