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醛與陽光、酒精同列第1類致癌物,風險取決於劑量與時間
- 周卓煇提出「食安事件SOP 123」:24小時通報、72小時追查、30天檢討[1]
- 民眾不必見「第1類致癌物」就恐慌,關鍵是暴露量與時間
(綜合中時電子報、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近日毒油風暴及甲醛炊粉等食安問題引發民眾恐慌,清華大學材料系特聘教授周卓煇指出,甲醛雖被國際癌症研究機構(IARC)列為第1類致癌物,但同類還包括陽光、酒精、菸草及加工肉品,分類反映的是科學證據強度,實際風險仍取決於暴露劑量與時間。
周卓煇舉例,IARC第1類為具有充分人體致癌證據,包括陽光、酒精、菸草、甲醛及加工肉品;2A類為很可能致癌,包括紅肉、高溫油炸物及柴油引擎廢氣;2B類為可能致癌,包括醃漬蔬菜、極低頻磁場及汽油引擎廢氣;第3類則是現有證據不足以歸類。他強調,即使同屬第1類,陽光、酒精與抽菸的實際風險仍有很大差異,民眾不必看到「第1類致癌物」就過度恐慌,真正關鍵仍是接觸的「量」與「時間」。
周卓煇也呼籲,重大食安事件不應只停留在事後究責,更應成為制度改革契機,因此提出「食安事件SOP 123」:24小時內透明通報、成立跨部會應變中心並統一發布資訊;72小時內雙軌追查產品流向及汙染原因,必要時下架回收並公布進度;30天內完成事件檢討,提出法規、檢驗制度改善措施及時程,公開調查結果並納入定期演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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