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院版食安法修法新增重大食安由中央、一般由地方設指揮中心
- 朝野立委批疊床架屋,指現行法規已可一條鞭處理
- 條文未達共識,保留至第二輪討論
- 衛福部長石崇良稱中央指揮中心為統籌檢驗資源[1]
(綜合中時電子報、聯合報報導)
因應中聯油脂大豆沙拉油檢出致癌物苯駢芘超標事件,行政院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新增條文,明定重大食安事件由中央成立指揮中心、一般事件由地方成立。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今日逐條審查,朝野立委一致批評此舉「疊床架屋」,條文未達共識,保留至第二輪討論。
多名立委質疑,重大食安事件多為跨縣市,現行法規已授權行政院長擔任食安會報召集人,中央本可一條鞭統籌處理,修法區分中央與地方權責反而切割責任。立委王育敏表示,食安問題應整合再整合,而非切割再切割;廖偉翔指出,條文中「重大」「突發」等要件不明確,且需呈報上級才能成立指揮中心,恐延誤時效;林淑芬則要求母法應明確寫入啟動指標,如跨縣市流通、高風險汙染物或致癌物等條件。
衛福部長石崇良回應,並非每次食安事件都需成立指揮中心,以去年工業用雙氧水加工大腸事件為例,因數量不大、食藥署追蹤溯源後迅速解決,即未啟動。他強調,成立中央指揮中心是為統籌資源,避免縣市因檢驗能力不均而延誤,例如苯駢芘全國僅約10家實驗室,需由中央插隊調度。
(新增聯合報、中時電子報等3家媒體報導)
本次修法討論焦點從指揮中心組織設計,轉向地方政府提出的具體修法建議與業界對現行法規活用之呼聲。
高雄市長陳其邁召開專家諮詢會議後,提出四項具體修法建議。第一,於《食安法》第2條之1建立風險分級管理,依業者規模、市占率及危害程度決定中央或地方主責,重大跨縣市事件由中央24小時內發布全國一致處置原則。第二,第4條應明確區分風險評估與行政處置,參考歐盟制度建立常設且具獨立性的科學評估機制。第三,第7條之1強化業者查證與主動通報責任,業者發現或合理懷疑不符規定即應停止製造、回收並通報,不得以等待複驗延後處置。第四,第9條由「保存紀錄」提升為「即時追溯及預警」,中央應整合進口、製造、電子發票及下游銷售資料,對高風險原料及大型業者建立即時電子申報。
陳其邁強調,食安治理應在汙染原料進入製程與市場前就完成預警與阻斷,即使平均風險偏低,也不能忽略兒童、高攝食者等敏感族群。
食品技師劉忠翰則指出,我國稽查人力長期不足,且缺乏跨部門協調機制,食安治理不需更多硬性條文,應活用現有法規。他舉例,賴清德總統擔任台南市長期間指揮0206地震救災時,曾依《技師法》第14條徵召各科技師進駐應變中心,此條文同樣可適用於食安事件,再搭配《食安法》第4條的預警原則與風險評估,即可成立食安緊急應變中心,一次解決稽查人力不足與跨部門溝通不良兩大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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