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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大女嬰遭虐腦傷 母二審改判2年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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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虐性腦傷台南台南高分院虐嬰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3月大女嬰遭劇烈外力致腦出血,留下永久性腦損傷及偏癱
  • 一審依過失傷害致重傷判10月,檢方上訴
  • 二審改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重傷罪判2年
  • 合議庭認定傷勢非一般照護疏失所致
  • 法院宣告緩刑3年,須接受親職及法治教育1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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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壹蘋新聞網、聯合報報導)

台南一名3個月大女嬰3年前在住處出現鼻孔溢奶、全身癱軟,送醫後發現右側急性硬腦膜下出血、廣泛性缺血缺氧性腦病變及雙眼多層且廣泛性眼底出血,留下永久性腦損傷、左側偏癱、全面性發展遲緩及中度身心障礙。一審認定母親呂女為過失傷害致重傷,判刑10月,檢方上訴。

台南高分院審理後,依據成大醫院鑑定,認定傷勢符合受虐性腦傷典型表現,須由高度危險、劇烈外力造成,非一般照護疏失或單純意外所致,撤銷一審判決,改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重傷罪,判刑2年,緩刑3年。

合議庭指出,呂女是案發時主要照顧者,女嬰受傷時間與照顧時序重合,主觀上具有傷害故意。但卷內證據不足以認定呂女意圖造成重傷,也無證據證明出於報復或凌虐等特別惡劣動機,與長期反覆虐待兒童的重大兒虐案件在主觀惡性上有差異。此外,呂女發現女嬰異狀後立即急救送醫,案發後持續陪同醫療、復健及就學,因此宣告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須接受親職教育及兒童保護法治教育共1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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