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雄3月大男嬰頭骨兩側遭猛烈擠壓致死
- 父母原被依過失致死起訴,法官改依故意傷害兒童致死重罪審理
- 醫師發現男嬰耳後瘀血建議住院,父母拒絕後隔日男嬰身亡
- 法醫鑑定排除自行跌落或徒手拍打,認定為外力擠壓
- 全案移送國民法官專庭審理
(綜合聯合報、中時電子報、自由時報報導)
高雄苓雅區一對顏姓、李姓父母,涉嫌虐死未滿3個月大的親生男嬰,檢方原依過失致死罪起訴,但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法官根據法醫解剖報告,發現男嬰頭骨兩側遭猛烈擠壓,造成粉碎性及線性雙重複合骨折,主動變更為「故意傷害兒童致死」重罪,並裁定移送國民法官專庭審理。
2021年11月7日,父母帶男嬰打預防針時,醫師發現其耳後有大片紫羅蘭色瘀血,建議立即住院檢查,但兩人拒絕,堅持帶孩子回家。隔日男嬰在家中失去意識,送醫後因「腦幹及胼胝體中度軸突損傷」不治。
法醫解剖報告顯示,男嬰右頂骨與顳骨交界處有7.5×7公分的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對側左頂骨有8.5公分線性骨折,伴隨硬腦膜上腔出血與腦髓腫脹。鑑定意見指出,受傷皮膚表面完整,絕非自行跌落或徒手拍打造成,「高度懷疑頭部兩側曾遭外力狠心擠壓或撞擊」。
法官認定,未滿3個月嬰兒尚不會翻身,不可能自行造成此類嚴重骨折,傷勢顯然是他人故意行為所致,因此改依最輕本刑7年以上的「故意傷害兒童致死」重罪審理。
(新增中央社、ETtoday新聞雲、三立新聞等3家媒體報導)
本次新增報導主要補充法官裁定書中的具體法律依據與程序細節,以及對父母行為的進一步描述。
高雄地院法官裁定變更起訴法條,係依據《國民法官法》中「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之規定,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將全案移送國民法官專庭審理[2]。法官認定,男嬰傷勢「並非單純意外」,父母恐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成年人故意對未成年人犯傷害致死罪[2]。
報導進一步指出,男嬰頭部受創後,父母第一時間未將男嬰送醫,直至兩天後(11月9日)帶往阮綜合醫院打預防針時,才被醫師發現耳後瘀血。醫師強烈警告必須立刻住院檢查,但父母「作賊心虛」,當場嚴詞拒絕,堅持將孩子帶回家[3]。隔天下午男嬰失去意識,送醫不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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