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屏東地院判新手媽產後憂鬱悶死滿月女嬰2年徒刑、緩刑5年
- 陳女長期罹患重度憂鬱症,案發時認知控制能力顯著降低
- 合議庭認定符合自首及情堪憫恕,依法遞減刑度
- 陳女持續接受治療、家庭關係修復且現懷有身孕,法院認無入監必要
-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須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綜合聯合報、壹蘋新聞網、ETtoday新聞雲等3家媒體報導)
屏東地院今(26)日宣判一起產後憂鬱殺嬰案。陳姓女子於2024年6月產下一女,因長期照護雙親及親人離世,本就罹患泛焦慮症、自律神經失調及重度憂鬱症,產後又因擔憂女嬰健康及新生兒照護壓力,導致憂鬱症復發。
2024年7月3日,陳女反覆為女嬰餵奶、拍嗝、清理排泄物、沖洗臀部、擦藥及更換尿布,身心俱疲。下午4時許,因女嬰持續哭鬧難以安撫,陳女一時情緒失控,先後以棉被及保鮮膜摀蓋女嬰口鼻,直至女嬰不再發出聲響。陳女發現女嬰口鼻滲血、失去反應,立即通知護理人員送醫,女嬰仍於下午5時2分許不治死亡。
合議庭審酌高雄長庚醫院精神鑑定結果,認定陳女案發時因長期重度憂鬱症及產後憂鬱復發,加上反覆照護壓力,致認知、判斷及控制行為能力顯著降低,依刑法第19條第2項減刑。陳女在偵查機關尚未發覺犯罪前主動申告,符合自首規定,再依刑法第62條減刑。合議庭另認為,陳女犯罪情狀「尚足引起一般人之同情」,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
法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須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合議庭指出,陳女持續接受精神科治療,與家人關係已逐漸修復,現懷有身孕,有相當家庭支持及醫療資源,無藉由實際執行刑罰以達教化及預防再犯之必要。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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