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夏女將剛產下男嬰從11樓推落致死,國民法官今開庭
- 檢方主張殺人罪,辯方主張生母殺嬰罪並請求緩刑
- 夏女犯案後一度向乾爸媽謊稱是月經、流產
- 男嬰為足月活產,死因為頭部及頸椎骨折
- 夏女當庭見解剖照片淚崩,檢方令其迴避
(綜合ETtoday新聞雲、中時電子報、聯合報等3家媒體報導)
台中市太平區2024年11月28日凌晨發生一起男嬰死亡案,24歲夏姓女子在住處11樓產下男嬰後,以毛毯包裹推落至1樓花圃,男嬰全身骨折、臟器損傷當場死亡。全案今(17)日起由台中地院國民法官密集審理。
檢方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嫌起訴,主張夏女明知男嬰活產且有呼吸心跳,仍將其從35公尺高處推落,應論以殺人罪。辯護律師簡珣則主張,夏女有「不得已事由」,應改論刑責較輕的生母殺嬰罪(刑法第274條第1項),並援引情堪憫恕規定請求從輕量刑及宣告緩刑。簡珣形容夏女是「傻女孩、年輕單親媽媽」,因家庭、經濟、心理、支持等4種因素失慮犯案。
證據調查顯示,夏女與莊姓前男友育有一女,2024年3月分手後,夏女因不滿莊男到處借錢、交新歡又不照顧長女,情緒激動犯案[2]。當天凌晨夏女在房內產子留下大量血跡,乾爸媽發現異狀時,夏女一度辯稱是「月經」,後又稱是流產丟下「胎盤」。友人江男到場協助,在社區樹上看見紅色棉被,但被管理員制止不能踐踏草皮。直到早上9點多,夏女才與林女一同到花圃,向管理員謊稱是「寵物小鳥」掉落,林女見狀要夏女自行撿拾,一行人駕車前往診所,先被小診所拒收,後至醫院因嬰兒到院前死亡且有異狀而通報。
法醫鑑定報告顯示,男嬰身長50公分、體重2590克,為足月活產,無明顯缺陷,死因為頭部大片皮下出血、頭骨及頸椎骨折。檢方提示男嬰解剖照片時,夏女當庭不斷拭淚,檢方為此讓身為生母的夏女迴避。
(新增中時電子報、聯合報、ETtoday新聞雲等5家媒體報導)
台中地院國民法庭今(19)日宣判,改依產後殺子罪(刑法第274條第1項)判處夏女4年6月徒刑,可上訴。檢方原依殺人罪具體求刑11年至12年6月,合議庭未採納。宣判後檢察官當庭請求延長限制出境、出海,審判長諭知由職業法官評議決定。
審理期間揭露夏女遭乾爸媽掛名公司負責人,積欠7件支付命令與1件民事求償,合計1007萬餘元,夏女庭上翻供稱每月僅拿1萬元零用錢,貸款均由乾爸媽支配[9][4]。前男友莊男則以阿嬤名義貸款110萬買賓士C300,要夏女作保,超貸20萬未用於養女兒,反拿去養其他女人[6]。
社會局告訴代理人以「橋下媽媽」個案為例——該婦女在陸橋下以養樂多餵養嬰兒——指夏女連努力都沒有,要求從嚴認定「不得已事由」[8]。
(新增中時電子報、中央社、ETtoday新聞雲等6家媒體報導)
台中地院今(19)日說明判決理由,合議庭變更起訴法條,改依產後殺子罪(刑法第274條第1項)判刑4年6月。關鍵在於國民法官認定夏女案發時年僅22歲,處於「極度害怕、無助」狀態,產後20分鐘內因多重壓力「失慮」犯案,而非預謀殺人[4]。
判決理由詳列夏女案發前的經濟絕境:2023年1月,乾爸詹男借用夏女名義成立公司,以她名義向銀行借貸數百萬元,夏女帳戶由乾爸媽掌控,每月僅領1萬元零用金養女兒[4]。2024年10月,前男友莊男以阿嬤名義貸款約114萬元買賓士C300,夏女為取得超貸20萬作為長女生活費而同意作保,事後莊男不繳車貸,夏女再揹上百萬連帶債務[4]。
台中市社會局告訴代理人認為夏女「連努力都沒有」,僅把孩子當出氣工具,應以殺人罪判刑;宣判後社會局未回應[5]。勵馨基金會則指出,夏女原生家庭未接住其困境,使她透過不穩定親密關係尋求安全感,最終釀成悲劇[5]。
宣判後檢察官當庭請求延長限制出境、出海,審判長諭知由職業法官評議決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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