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脈絡

台中嫩媽11樓摔死男嬰 國民法官審理

已沉寂
3報告22篇8家追蹤自
台中國民法官夏女殺嬰生母殺嬰罪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夏女將剛產下男嬰從11樓推落致死,國民法官今開庭
  • 檢方主張殺人罪,辯方主張生母殺嬰罪並請求緩刑
  • 夏女犯案後一度向乾爸媽謊稱是月經、流產
  • 男嬰為足月活產,死因為頭部及頸椎骨折
  • 夏女當庭見解剖照片淚崩,檢方令其迴避
展開完整內容

(綜合ETtoday新聞雲、中時電子報、聯合報等3家媒體報導)

台中市太平區2024年11月28日凌晨發生一起男嬰死亡案,24歲夏姓女子在住處11樓產下男嬰後,以毛毯包裹推落至1樓花圃,男嬰全身骨折、臟器損傷當場死亡。全案今(17)日起由台中地院國民法官密集審理。

檢方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嫌起訴,主張夏女明知男嬰活產且有呼吸心跳,仍將其從35公尺高處推落,應論以殺人罪。辯護律師簡珣則主張,夏女有「不得已事由」,應改論刑責較輕的生母殺嬰罪(刑法第274條第1項),並援引情堪憫恕規定請求從輕量刑及宣告緩刑。簡珣形容夏女是「傻女孩、年輕單親媽媽」,因家庭、經濟、心理、支持等4種因素失慮犯案。

證據調查顯示,夏女與莊姓前男友育有一女,2024年3月分手後,夏女因不滿莊男到處借錢、交新歡又不照顧長女,情緒激動犯案[2]。當天凌晨夏女在房內產子留下大量血跡,乾爸媽發現異狀時,夏女一度辯稱是「月經」,後又稱是流產丟下「胎盤」。友人江男到場協助,在社區樹上看見紅色棉被,但被管理員制止不能踐踏草皮。直到早上9點多,夏女才與林女一同到花圃,向管理員謊稱是「寵物小鳥」掉落,林女見狀要夏女自行撿拾,一行人駕車前往診所,先被小診所拒收,後至醫院因嬰兒到院前死亡且有異狀而通報。

法醫鑑定報告顯示,男嬰身長50公分、體重2590克,為足月活產,無明顯缺陷,死因為頭部大片皮下出血、頭骨及頸椎骨折。檢方提示男嬰解剖照片時,夏女當庭不斷拭淚,檢方為此讓身為生母的夏女迴避。

追蹤報導 #2
重點摘要
  • 國民法官改依產後殺子罪判4年6月,檢方求刑11至12年半未獲採納
  • 夏女庭上翻供,稱遭乾爸媽當人頭欠債千萬,每月僅拿1萬元
  • 前男友莊男要夏女作保買賓士C300,超貸20萬養其他女人
  • 社會局以「橋下媽媽」個案反駁夏女「不得已事由」主張
展開完整內容

(新增中時電子報、聯合報、ETtoday新聞雲等5家媒體報導)

判決結果

台中地院國民法庭今(19)日宣判,改依產後殺子罪(刑法第274條第1項)判處夏女4年6月徒刑,可上訴。檢方原依殺人罪具體求刑11年至12年6月,合議庭未採納。宣判後檢察官當庭請求延長限制出境、出海,審判長諭知由職業法官評議決定。

審理過程揭露

審理期間揭露夏女遭乾爸媽掛名公司負責人,積欠7件支付命令與1件民事求償,合計1007萬餘元,夏女庭上翻供稱每月僅拿1萬元零用錢,貸款均由乾爸媽支配[9][4]。前男友莊男則以阿嬤名義貸款110萬買賓士C300,要夏女作保,超貸20萬未用於養女兒,反拿去養其他女人[6]。

社會局告訴代理人以「橋下媽媽」個案為例——該婦女在陸橋下以養樂多餵養嬰兒——指夏女連努力都沒有,要求從嚴認定「不得已事由」[8]。

追蹤報導 #3
重點摘要
  • 國民法官認定夏女「失慮」而非預謀殺人,變更起訴法條[4]
  • 夏女遭乾爸掛名公司背債千萬,帳戶每月僅領1萬元[4]
  • 前男友騙夏女作保買賓士,超貸20萬養新歡[4]
  • 社會局批夏女「連努力都沒有」,勵馨基金會認為原生家庭未接住困境[5]
  • 檢方當庭聲請延長夏女限制出境[3]
展開完整內容

(新增中時電子報、中央社、ETtoday新聞雲等6家媒體報導)

判決理由曝光:國民法官認定夏女「失慮」而非「故意殺人」

台中地院今(19)日說明判決理由,合議庭變更起訴法條,改依產後殺子罪(刑法第274條第1項)判刑4年6月。關鍵在於國民法官認定夏女案發時年僅22歲,處於「極度害怕、無助」狀態,產後20分鐘內因多重壓力「失慮」犯案,而非預謀殺人[4]。

夏女遭雙重剝削:乾爸掛名公司背債千萬、生父騙作保買車

判決理由詳列夏女案發前的經濟絕境:2023年1月,乾爸詹男借用夏女名義成立公司,以她名義向銀行借貸數百萬元,夏女帳戶由乾爸媽掌控,每月僅領1萬元零用金養女兒[4]。2024年10月,前男友莊男以阿嬤名義貸款約114萬元買賓士C300,夏女為取得超貸20萬作為長女生活費而同意作保,事後莊男不繳車貸,夏女再揹上百萬連帶債務[4]。

社會局與勵馨基金會不同調

台中市社會局告訴代理人認為夏女「連努力都沒有」,僅把孩子當出氣工具,應以殺人罪判刑;宣判後社會局未回應[5]。勵馨基金會則指出,夏女原生家庭未接住其困境,使她透過不穩定親密關係尋求安全感,最終釀成悲劇[5]。

檢方當庭聲請延長境管

宣判後檢察官當庭請求延長限制出境、出海,審判長諭知由職業法官評議決定[3]。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