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女因離婚談判及未能帶回女兒,以枕頭悶死10歲兒子和2歲女兒
- 苗栗地院依2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判應執行30年
- 法官認定吳女行為時精神狀態正常,不適用減刑
- 吳女犯後自殘獲救,審理期間已與丈夫達成和解
- 全案仍可上訴
(綜合ETtoday新聞雲、中時電子報、聯合報等4家媒體報導)
苗栗地方法院今(2)日宣判,33歲吳姓女子因與丈夫談判離婚及子女監護權,去年4月先後以枕頭悶死10歲兒子與2歲女兒,依2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判處應執行30年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吳女與現任丈夫劉男於2025年2月談判離婚及監護權,同年4月清明連假期間,劉男讓2名子女至祖父母家小住,連假結束後吳女僅帶回與前夫所生的兒子,未能帶回與劉男所生的女兒,因而心生不滿。2025年4月7日清晨6時許,吳女先以枕頭悶死熟睡中的兒子,再前往保母住處藉故帶走女兒,返家後以相同手法將其悶死,隨後持水果刀自殘,丈夫返家發現後報案,吳女送醫救回。
合議庭認定,吳女行為時無精神障礙,辨識與控制能力均正常,且非無求助管道,竟因自身情感痛苦及為報復丈夫而剝奪子女生命,在客觀上不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不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考量吳女無前科,審理期間已與丈夫達成和解,若經長期監禁輔以諮商輔導,應能導正偏差認知,尚無與社會永久隔絕必要,殺害兒子部分判19年,殺害女兒部分判18年10個月(自由時報報導為18年8個月),應執行30年徒刑。
(新增TVBS新聞、三立新聞、中央社等3家媒體報導)
本次報導新增吳女與前夫所生兒子年齡為9歲、與劉男所生女兒未滿1歲(中央社報導為8個月大),以及吳女未與前夫達成和解等細節。此外,TVBS新聞報導指出,吳女犯案後遭收押至今,三立新聞亦提及此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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