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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潭溺殺2幼女 陸配二審仍判16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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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殺人碧潭陸配高院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簡姓陸配誘2幼女下碧潭溺斃,二審維持16年6月
  • 檢方以量刑過輕、不適用自首減刑為由上訴遭駁回
  • 簡女泣訴婆家生活細節要求苛刻,稱無報復之心
  • 簡女因投資糾紛遭砸瞎左眼,返台後與公婆同住常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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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中時電子報、TVBS新聞、聯合報報導)

36歲簡姓陸配因與婆家爭執,2024年7月2日帶9歲、10歲(聯合報報導為8歲、10歲)兩名女兒至新店碧潭,以拍照為由誘使女兒下水後放手,致2幼女溺斃,簡女自行游回岸邊。一審國民法官法庭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判處16年6月。簡女未上訴,但檢察官以量刑過輕、不適用自首減刑為由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23)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仍可上訴。

簡女為湖南人,在中國經營護膚品牌,2014年與台籍丈夫結婚,育有2女。2022年因投資糾紛遭合夥人砸瞎左眼,失去經濟來源,攜女隨夫返台定居,與公婆同住中和公寓,因不適應在台生活,常與公婆爭執。

二審開庭期間,簡女泣訴婆家生活細節要求苛刻,包括被限制炒菜方式、水果須用特定水清洗、洗衣不能開空調、小孩寫作業不能開燈及風扇、洗手肥皂不能用濕、廁所墊子不能移走等。她曾向丈夫提議搬出去住,但丈夫不願搬家,簡女認為「只要搬出去就不會有這些衝突」,並稱「是我們對不起他們,打擾他們的生活」。被問及為何帶走小孩,簡女哭問「是不是我活著,就是出於報復心態?」[2],並表示自己沒有報復之心,走著走著就走進死胡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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