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謝姓保母虐嬰致重傷害,刑事判7年6月定讞
- 國家先給付犯罪被害補償金144萬5586元
- 士檢提民事訴訟追償,法院判謝女全額返還
- 謝女辯稱無關、無資力,法官不採信
- 返還金額加計年息5%,拖越久利息越高
(綜合ETtoday新聞雲、TVBS新聞等2家媒體報導)
新北市一名謝姓保母於2019年受託全天候照顧一名3個月大女嬰,卻在托育期間以劇烈搖晃、鈍力撞擊等方式傷害女嬰,導致其硬腦膜下出血、雙眼視網膜出血,留下腦萎縮、頑固型癲癇、腦視皮質盲、發展遲緩等重傷害,雙眼視力減退至0.02以下,近乎失明。刑事部分,最高法院已駁回上訴,謝女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重傷害罪判處7年6月徒刑定讞。
女嬰家屬依修正前《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經士林地檢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核定,補償醫療費用4萬5586元、減少勞動能力損害100萬元、非財產上損害40萬元,合計144萬5586元,由國家於2021年12月先行給付。士林地檢署隨後依法向謝女提起民事訴訟追償。
謝女在訴訟中辯稱自己照顧盡責,曾提醒女嬰父母不要上下搖晃嬰兒,主張傷勢與她無關,並表示目前在監執行無資力償還。法官審酌刑事判決及相關醫療鑑定資料,認定女嬰確因謝女犯罪行為受重傷,判決謝女須全額返還144萬5586元,並自2023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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