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兒少權法修法明定禁止身體暴力、精神暴力等四種樣態
- 教師團體憂定義模糊,管教動輒得咎恐引發出走潮
- 全教會批草案擴大裁罰風險,卻未落實家長管教課責[1]
- 社家署署長表示將與教育部討論教師管教運作方式
(綜合中央社、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衛福部近期預告「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將現行禁止「身心虐待」條文,明確訂出身體暴力、精神暴力、疏忽照顧、性不當對待等四種樣態。社家署今日舉行修法公聽會台北場,引發教師團體強烈反彈。
全國教師會(全教會)發布新聞稿指出,草案第72條將「身體暴力、精神暴力與不當對待」納入禁止條款,第146條更大幅放寬罰則,明定即使「情節尚非重大」也可處以6000元至6萬元罰鍰。全教會批評,草案擴大教育人員裁罰風險,無限上綱學校責任,但對家長的管教課責卻沒有進展[1]。
新北市教師會理事長林松宏在公聽會上表示,教師是兒少不當對待案件的通報人員之一,新法卻以懲處、管理角度看待教師,恐導致社會時時刻刻檢視老師是否傷害孩子。他舉例,罰站可能被指為體罰,管秩序恐被當成精神暴力,未來教學現場恐出現「防禦性教學」,遇管教情況全數轉由輔導室處理,甚至可能引發教師出走潮。
台灣教師聯盟理事長潘威佑指出,精神暴力、不當對待等法條定義過於模糊,恐害教育現場陷入寒蟬效應。他認同禁止精神暴力、情緒羞辱,但教師制止衝突、維護秩序,是否因主觀感受不同就被認定不當對待?教師困境不是不能教,而是「怎麼教才不會被誤解」,呼籲明確區分合理教育指導與持續性羞辱、壓迫的界線。
全教會呼籲衛福部撤回或大幅修正草案第72條及第146條,明確界定各項不當對待的具體法理樣態與行為界線,並將「家長配合學校輔導管教措施」正式納入強制性法條[1]。
社家署署長周道君回應,不當對待樣態條文架構引用自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絕對支持教師基於教學及保護的管教,但訂定條文卻排除教師,「看起來會很奇怪」。他將與教育部討論如何讓教學現場有更合適的運作方式,針對教師涉案時「教師法」與「兒少權法」是否需重複調查查處,也會持續聆聽各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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