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院審查律師法修正草案,增訂妨害律師業務刑責
- 翁曉玲、李柏毅提案:暴力妨害律師業務處3年以下徒刑
- 致律師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徒刑
- 法務部參酌醫療法擬具修法版本,預告至7月20日
- 法務部建議再酌加重結果犯刑度是否罪刑相當
- 修法同步嚴懲涉詐、洗錢等失職律師,改以最重本刑5年以上為門檻
(綜合中央社、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日併案審查「律師法修正草案」,針對近年律師遭暴力攻擊事件頻傳,藍綠立委及法務部均提出修法版本,增訂妨害律師業務執行之刑責,同時強化對失職律師的懲處。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案明定,對於律師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其業務執行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致律師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民進黨立委李柏毅版本則規定,對律師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加重結果犯刑度與翁曉玲版本相同。
法務部次長馮成表示,法務部高度重視律師遭攻擊問題,現行法律雖有傷害、恐嚇等罪規範,但為周延維護律師執業安全,已參酌醫療法擬具律師法第35條之1修正草案,目前辦理預告程序至7月20日。馮成指出,各委員提案細節中,未限於律師受當事人委任,恐逾越確保司法權行使;另加重結果犯刑度與故意殺人相同,是否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建請再酌。
針對律師涉犯洗錢、參與犯罪組織、強制性交、酒駕致人於死重傷等行為,法務部亦擬具修正草案送審議,將聽取各界意見制定範圍。馮成強調,律師與詐團勾結「沒有人能夠忍受」,現行律師法第7、第74條第1項規定特定貪汙、行賄等罪輕本刑1年以上,可能讓律師認為參與組織犯罪、洗錢未必重;此次修法將特定犯罪刪除,改以最重本刑5年以上涵蓋範圍更廣。
立委莊瑞雄表示,修法是為不讓少數害群之馬拖垮律師公信力;許宇甄指出,修法目的在保護依法執業律師,也嚴懲違規失職律師;王鴻薇則強調,律師參與詐團、出謀劃策應被嚴懲;洪孟楷表示,不允許少數害群之馬用律師身分替詐團開脫,需補上漏洞。
(新增自由時報、中時電子報、公視新聞等3家媒體報導)
本次報導焦點從立法院審查進度,轉向立委翁曉玲對其提案的詳細說明,以及法務部對「起訴即停職」條款的具體反對理由。
翁曉玲說明其「律師法第35條之1草案」兩大核心:明定以強暴、脅迫、恐嚇等非法方法妨害律師執行職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她指出,此草案參照聯合國「關於律師角色的基本原則」及歐盟「保護律師職業公約」等國際規範,並比照醫療法保障醫事人員、社會工作師法保障社工的保護機制[3]。
針對律師涉詐問題,國民黨立委王鴻薇主張,律師涉嫌洗錢或參與組織犯罪,只要被起訴就應停職、一審有罪即除名。法務部常務次長馮成明確反對,認為「由律師、地方公會來除名,也跟現在的法治也不太符合」,且「考量律師所涉的情節一律停職,也可能會影響到律師的工作權,跟律師自律的精神也不合」[1]。
此外,民進黨立委張雅琳在委員會中提問,律師在偵查審判程序前後、接見、調解、法律扶助等場域遭威脅,是否適用修法保護。馮成回應,法務部版本仍在預告中,至7月20日截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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