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ETtoday新聞雲、自由時報等2家媒體報導)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近期提案修法,針對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檢察總長、中選會、公平會、NCC等七個單位,要求由總統或行政院長指定的代理機關首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且不得再代理。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25日)邀請相關機關進行專題報告。
司法院秘書長高金枝表示,現行代理院長是經立法院行使同意權後,由總統任命的大法官擔任,具備民主正當性,合法合憲,目前司法行政及審判業務均穩健運作。她強調,面對府院間同意權行使的僵局,代理制度的功能即在確保司法權仍能實質存續,若貿然改變代理制度,例如頻繁更替代理院長、僵化切割代理期限,反而使司法行政陷入不安,各項改革政策難以延續。高金枝指出,德國、西班牙、韓國、義大利、奧地利等國的代理機制均未設定代理期間或次數限制,司法院現行制度與國際主要國家規定相符[3]。
監察院秘書長黃適卓提醒,若修法通過,當所有由總統任命的監察委員均已代理院長各6個月後,而該屆監委任期尚未屆滿,將導致無人得再代理院長的窘境,恐影響監院業務正常運作[2]。他並指出,監察委員的提名權及同意權分屬總統及立法院憲法職權,恐難以透過修正組織法來增加代理期間限制。
法務部長鄭銘謙則針對檢察總長代理制度表示,歷年包含陳聰明、黃世銘請辭及邢泰釗卸職等案,均依慣例指派最適人選代理,足以因應過渡期,確保非常上訴等核心業務不中斷。他建議維持代理人資格與期間的彈性,以兼顧司法實務需求[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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