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醫療法三讀修正,加重醫療隱私與暴力罰則
- 違反醫療隱私最重可處5年徒刑,未遂亦罰
- 醫療暴力罰鍰由5萬元上限調升至25萬元
- 保障對象擴及「其他相關人員」
- 法人得為醫療社團法人社員
- 醫療廣告限制配合憲判放寬
(綜合中央社、聯合報報導)
立法院今日三讀修正通過《醫療法》部分條文,針對醫療隱私與醫療暴力兩大面向加重罰則。此次修法源於今年5月全台愛爾麗診所診間遭查獲藏有針孔攝影機,後續又接連查出多起醫美診所偷拍案,加上醫療暴力事件頻傳,各界因而推動修法。
在防堵偷拍方面,三讀條文明定,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不得無故以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病人非公開的醫療與疾病資料或身體隱私部位,違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相關附著物及物品均沒收。若意圖營利提供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進行上述行為,或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製造相關資料或竊錄內容,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罰之。
醫療暴力罰則方面,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方法妨礙醫療業務執行,罰鍰由原訂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調升至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保障對象除原有的醫事人員及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新增「其他相關人員」。醫療機構若未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採取必要措施,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另新增以公然侮辱方式妨害執行醫事、醫療或救護相關業務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其他修法內容包括:醫事審議委員會受理司法或檢察機關委託鑑定時,可由委員會名義具名,不適用刑事訴訟法應由鑑定人或審查人具名的規定。醫療社團法人部分,原規定法人「不得為」社員,三讀條文修正為法人「得為」社員;具有法人社員的醫療社團法人分派盈餘時,應提撥當次分派10%盈餘用於提升員工福利、病人權益及就醫品質與環境,並須在2年內執行完畢。此外,因應112年憲判字第17號宣告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意旨有違,本次修法將第84條修正為「非醫療機構或醫師,不得為醫療廣告」,並限醫師為其執業登記之醫療機構廣告。
(新增今日新聞、聯合報等3家媒體報導)
本次新增報導主要補充衛福部醫事司對修法細節的進一步說明,以及偏鄉醫療人員租稅優惠等先前未提及的內容。
此次修法新增偏遠及原住民族地區醫事人員相關補助、津貼及獎勵金,10年內免納所得稅,以提升留任意願[3][2]。
衛福部醫事司進一步說明,以強暴、脅迫、恐嚇等方式妨害醫療業務者,刑責由現行3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保障對象由「醫事人員」擴大至「醫療機構所屬人員」[3][2]。
衛福部醫事司副司長劉玉菁表示,新法待總統公布後生效;若條文未授權訂定子法,原則上自公布日施行,但部分涉及配套子法的規定,待衛福部完成相關法規後實施[2]。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