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醫療法修正草案初審,隱私與暴力條文保留送協商
- 醫療隱私修法因刑法同步檢討,衛福部建議先處理行政罰
- 醫療暴力條文方向有共識但文字待精確,保留協商
- 初審通過開放法人得為醫療社團法人社員
- 法人社員醫療社團法人盈餘須提撥10%用於員工福利等
- 醫療廣告限制配合憲判放寬,醫師僅得為執業機構廣告
- 附帶決議要求公務機關優先以數位化索取病歷
(綜合中央社、聯合報、自由時報等3家媒體報導)
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今(10日)審查《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近期醫美診所針孔偷拍案引發的醫療隱私保障、醫療暴力等爭議條文,因朝野立委與法務部、衛福部意見分歧,決議保留送黨團協商。
在醫療隱私部分,現行《醫療法》第72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不得無故洩漏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民眾黨立委邱慧洳主張,醫療院所為特殊場域,應於《醫療法》中明文禁止項目並納入《刑法》相關處分;民進黨立委林淑芬則認為,《刑法》已有規範,《醫療法》應以行政責任為優先,並強調資安與管理責任。法務部建議,《刑法》第315-1條、第315-2條近期正研議修正,構成要件與邱慧洳版本相同,僅場域差異,刑事責任應回歸《刑法》處理。衛福部長石崇良表示,行政院已責成法務部檢討《刑法》相關條文,為避免《醫療法》先行修法後罰則低於後續《刑法》規範,建議先處理行政罰,刑事罰則待《刑法》修法確認後再討論。
醫療暴力相關條文(第24條及第106條罰則)雖修法方向已有共識,但文字尚須更精確,同樣保留送黨團協商。
今日初審通過的條文包括:醫療社團法人規範、醫療廣告限制,以及附帶決議要求公務機關索取病歷複製本時優先採數位化形式。
醫療社團法人部分,現行《醫療法》第49條規定法人「不得」為社員,初審通過修正為法人「得」為社員,且社員及其持份轉讓須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配合修正第50、53條,有法人社員的醫療社團法人董事以6至15人為限,分派盈餘時應提撥10%用於提升員工福利、病人權益及就醫品質,提撥金額須於2年內執行完畢。民進黨立委王正旭指出,盼引入長期穩定資金協助地區醫院,但也憂心短期炒作資本介入,需要監管;國民黨立委盧縣一表示,農業縣地區醫院最可能的投資者是深耕當地的在地企業,但這些企業多非上市櫃公司[1]。
醫療廣告部分,配合112年憲判字第17號意旨,初審通過條文明定非醫療機構或醫師不得為醫療廣告,且醫師僅得為其執業登記之醫療機構廣告。
截至6月3日,各地方衛生局已針對醫美診所偷拍案累計開罰20家違規院所[3]。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