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健保資料管理條例8月10日正式上路
- 健保資料禁止商業營利使用,申請限政府、醫療機構、大學及學術法人
- 資料須經假名化處理,研究成果不得含可識別個人資訊
- 民眾可隨時行使退出權,停止個人資料被特定目的外利用
- 未經核准擅用健保資料,最高罰1000萬元
- 入侵核心系統危害國安,最重關10年、罰5000萬元
(綜合中時電子報、東森新聞等2家媒體報導)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於8月10日正式上路,將健保資料的利用與管理提升至法律位階。該條例於去年12月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歷經多年推動,主要源於111年憲法法庭第13號判決要求完善法制保障。
新法嚴格限定健保資料的申請利用範圍,僅限於提升醫療品質、改善健康不平等、增進公共衛生與公共利益、學術研究及政府機關執行法定職務,並明定「絕對禁止商業營利使用」。申請資格限於政府機關、國內醫療機構、大學及受委託的學術法人。所有提供利用的資料須經「假名化」處理,研究成果不得含有可識別個人身分的資訊;若研究在15年內產生產業利益,須提撥一定比率回饋金納入全民健保基金。
為保障民眾資訊自主權,新法設計「退出權」機制,當事人可隨時向健保署申請停止將個人資料作為特定目的外利用,主管機關須在30天內完成註記。條例施行後的前30天,主管機關暫停受理新的資料利用申請,給予社會充分告知與選擇權。涉及急迫生命危險或司法機關調取等法定例外情形則不在此限。
罰則方面,未經核准擅自利用健保資料者,處200萬元以上、最高1000萬元罰鍰,並有資格限制及資料銷毀等處置。以竊取、非法入侵等手段危害健保資料庫核心系統,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罰金;若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刑期提高至3年以上、最高10年,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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