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環境部明開碳費補助辦法草案研商會
- 環團憂草案未禁止碳費徵收對象接受補助
- 補助辦法未訂立評選標準,恐浪費資源
- 環團建議集中資源策略性擇案,避免浮濫補助
- 補助辦法未納入中央與地方政府補助規範[2]
(綜合聯合報、中時電子報等2家媒體報導)
環境部日前預告「溫室氣體減量技術及氣候變遷調適補助辦法」,明(18)日將召開草案研商會。我國今年首度開徵碳費,首年收取約49.7億元,其中溫管基金用於補助的額度約20億元。
環團指出,草案未明文禁止碳費徵收對象作為補助對象,可能發生碳費回頭補助汙染者的爭議。環境權保障基金會主任湯琳翔表示,該辦法參考歐盟創新基金(EU Innovation Fund),但僅寬鬆匡列7大減碳補助項目,未訂立評選標準,可能導致企業提出創新程度不高、本就可達成的補助案,效益有限。他強調,歐盟創新基金明確依減碳效益、創新程度、專案成熟度、可複製性、成本效益評選,小型補助案一案約250萬到750萬歐元(約9000萬到2.7億台幣),去年針對61個專案提供總計29億歐元資金,相較之下台灣碳費資源有限,應更集中策略性擇案。
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員林雨璇指出,補助辦法未包含中央部會與縣市政府的補助規範與標準,建議優先補助已列入中央或縣市溫室氣體減量或調適執行方案的項目,避免補助未經事前詳細規劃的項目。她也建議參考加州碳交易收入將35%用於支持弱勢及低收入社區專案的做法,符合碳費公正轉型用途[2]。
環團另指出,從企業提案自主減量計畫的情況來看,許多企業的減碳措施只要碳價提高就能驅動自行投資,根本不需要政府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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