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脈絡

環境部修正碳費辦法 首次納管排碳大戶繳費期程放寬

已沉寂
1報告3篇2家追蹤自
先期專案排碳大戶環境部碳費自主減量計畫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環境部修正碳費辦法,放寬首次納管排碳大戶繳費期限
  • 首次辦理114年排放量盤查者,應於116年5月底前繳費
  • 高碳洩漏風險事業可用先期專案抵扣碳費,折抵比率加嚴至0.1
  • 經基金補助產生的減量額度不得納入自主減量計畫
  • 先期專案存量約4400多萬噸,以電子、傳統產業為主
展開完整內容

(綜合中央社、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環境部今日修正發布「碳費收費辦法」及「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部分條文,針對首次納管的排碳大戶,明訂其繳費及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的合理期限,並允許高碳洩漏風險事業單位使用先期專案抵扣碳費,但折抵比率加嚴至0.1,且需於3年內用罄。

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年排放量達2.5萬公噸以上的電力業與製造業(排碳大戶),每年5月底前須依前一年排放額度繳交碳費。環境部今年已收取首筆碳費49.7億元,461廠收費對象(合計240家企業)全數完成繳費。

修正後規定,若事業單位於民國115年首次辦理114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應於116年5月底前申報繳納碳費。此外,經「溫室氣體管理基金」補助所產生的減量額度,不得納入自主減量計畫的成果中。

所謂「先期專案」為2010年至2015年間,事業單位依原環保署原則取得的歷史減量額度,但因未經完整MRV(可量測、可報告、可驗證)原則,與現行自主減量計畫取得的額度不通用。環境部指出,目前先期專案仍存有約4400多萬噸,以電子業、傳統產業為主。

環境部強調,修法未改變「排碳有價」及「減量為核心」的基本精神,事業仍須依法辦理盤查、登錄、查驗,未達標者將回歸一般費率並補繳差額。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