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環境部預告修正碳費相關辦法,提供首次納管企業緩衝期
- 開放高碳洩漏風險事業使用先期專案額度抵扣碳費
- 先期專案額度扣除比率由0.3加嚴至0.1
- 扣除上限不得超過事業收費排放量的10%,須3年內用罄
- 目前全台仍有約4400萬噸未使用的先期專案額度[1]
(綜合中央社、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環境部今(21)日預告修正「碳費收費辦法」及「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主要修正兩大方向:一是給予首次納入碳費徵收的企業緩衝期;二是開放高碳洩漏風險事業使用先期專案額度抵扣碳費。
針對首次納管事業,修法提供合理緩衝期,允許其延至當年10月31日前提出自主減量計畫,隔年5月31日前再申報繳納碳費。環境部氣候變遷署長蔡玲儀說明,現行規定每年5月底前繳交前一年度碳費,首次納管事業需在4月底前繳交盤查報告書確認排放量是否達2.5萬噸門檻,6月提出自主減量計畫,但盤查數據要到10月底才完成查驗,因此修法讓業者能走完整個程序。
在先期專案額度方面,目前全台仍有約4400萬噸未使用的先期專案額度,主要來自電子業、傳產。現行規定僅非高碳洩漏風險事業可使用,且扣除比率為0.3(每10噸碳抵3噸),須於碳費開徵後3年內用罄。修法後開放高碳洩漏風險事業使用,但扣除比率加嚴至0.1(每10噸碳抵1噸),扣除上限不得超過事業收費排放量的10%,同樣須在3年內使用完畢。
蔡玲儀表示,鋼鐵公會等業界曾反映先期專案不要設限3年內用完,但考量這些額度「真的太老舊」,因此保留3年條款,但開放讓高碳洩漏風險事業也能使用[1]。此外,為避免重複優惠,修法也明定由政府補助的減量措施,即使2030年減量效益超過原本指定目標,原則上不再核給超額減量效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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