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排碳大戶首年免繳碳費,延至次年申報
- 新戶須在當年度10月底前申請自主減量計畫
- 高碳洩漏產業可用老碳權扣抵,比率僅0.1
- 全台約4,700萬噸老碳權待去化[3]
- 受補助減量效益不得重複計入自主減量成果
(綜合中央社、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環境部21日預告修正「碳費收費辦法」及「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草案,針對碳費制度進行兩項放寬。首先,首次跨過年排放2.5萬噸門檻的「新排碳大戶」,首年免繳碳費,可延至次一年度申報繳納。氣候變遷署長蔡玲儀解釋,此舉是提供合理緩衝期,讓業者完成盤查查驗、財務規劃及自主減量計畫申請後再繳費,並非免除繳費責任[1][2]。新戶須在當年度10月底前完成自主減量計畫申請,才能於隔年使用優惠費率申報。
第二項放寬針對高碳洩漏風險產業(如鋼鐵、水泥),開放使用先期專案減量額度(老碳權)扣抵碳費,但扣抵比率僅0.1,即1噸老碳權只能扣抵0.1噸收費排放量。聯合報報導指出,全台現有約5,600萬噸老碳權,扣除900萬噸指定用於環評,尚有約4,700萬噸待去化[3]。此優惠落日期限未延長,業者最遲須在2028年申報2027年排放量時使用。
此外,為避免同一減量效益重複獲補助,環境部同步修正「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受政府補助的減量措施所產生的效益,原則上不得列入自主減量計畫成果,除非能舉證排除[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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