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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2毒駕案 檢方聲請預防性羈押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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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毒駕澎湖地檢署預防性羈押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澎湖2名毒駕被告均遭預防性羈押獲准
  • 林男施用安非他命騎車,有多次吸毒前科
  • 洪男施用愷他命騎車,有2次酒駕紀錄
  • 洪男最初遭駁回羈押,經抗告後高院發回重裁准押
  • 檢方強調從嚴速辦、積極羈押、從重求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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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自由時報、中時電子報等2家媒體報導)

澎湖地檢署針對兩名涉嫌毒駕的被告,依今年5月15日施行的《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修正規定,向法院聲請預防性羈押,均獲准許。

首案林姓被告於6月22日施用安非他命後騎車,經警方攔查,毒品快篩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並查扣甲基安非他命結晶及吸食器。主任檢察官陳書郁訊後,考量林男有多次吸毒前科,認定有反覆實施之虞,於23日向澎湖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另案洪姓被告於6月12日施用愷他命後騎車,經查獲毒品快篩呈陽性,並扣得愷他命及K盤。檢察官陳建佑以洪男有2次酒駕紀錄、未能記取教訓為由,於13日聲請羈押,但澎湖地院駁回,改裁定責付其母親並命禁止施用毒品。檢方隨即提起抗告,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22日撤銷原裁定發回,24日法院裁定羈押。

澎湖地檢署強調,對毒駕行為將秉持「從嚴速辦、積極羈押、從重求刑」的態度,落實預防性羈押,嚴懲漠視他人生命安全之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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