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師因停車糾紛朝同事機車吐痰潑糞
- 法官認定雖無物理破壞但已致不堪使用
- 依毀損罪判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2萬
(綜合三立新聞、自由時報報導)
苗栗縣某國中李姓教師因校內停車糾紛,為報復王姓同事,於去年9月3日上午及下午,兩度在學校機車停車場,朝王師的機車坐墊、把手及安全帽吐口水、吐痰,並潑灑疑似糞尿的惡臭黏稠液體。
王師事後感到噁心厭惡,更換機車座墊皮、握把橡皮及購買新安全帽,並報警提告。李師雖承認行為,但辯稱未造成物品無法使用,否認涉犯毀損罪。
苗栗地院審理認為,安全帽與機車零件沾染不明黏液及惡臭後,依社會常情已足使一般人心生噁心、厭惡而不願再使用,雖未造成物理性破壞,但已達「以其他方法致令不堪用」的毀損要件。法官依毀損他人物品罪判處李師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2萬元(以1000元折算1日)。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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