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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北設電子煙回收桶 緩衝期內投遞免罰

已沉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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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桶屏東縣新北市菸害防制法電子煙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新北在5個分局及警局設7處電子煙回收桶
  • 屏東在衛生局及33衛生所全面設回收桶
  • 投遞不具名,目前持有尚無罰則
  • 修法後持有最高罰10萬,緩衝期1個月
  • 緩衝期內查獲不罰鍰但物品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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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聯合報、ETtoday新聞雲報導)

為因應《菸害防制法》修法將「持有」電子煙納入行政裁罰,新北市與屏東縣自9月8日起同步設置電子煙專用回收桶,提供民眾不具名自主投遞管道。

新北市警局配合衛生局,在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及新莊、三重、蘆洲、樹林、三峽等5個分局大門口,共設置7處回收桶,開放時間為周一至周五上午9時至下午5時。警方強調,目前「持有」電子煙尚無處罰規定,回收過程採「不具名、只進不出」方式,民眾可安心投遞。

屏東縣政府則於衛生局及轄內33個鄉鎮市衛生所全面設置回收桶。衛生局長張秀君指出,多數電子煙油含有高度成癮性尼古丁、甲醛、重金屬及多種致癌物,可能引發急性肺傷害(EVALI)及癌症等健康風險[1]。

現行《菸害防制法》已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的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但「持有」行為尚未納入罰則。修法草案現於立法院審議,未來通過後,持有電子煙者將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中央將提供1個月緩衝期,緩衝期內查獲持有雖不罰鍰,但物品仍應沒入。回收桶措施將持續至緩衝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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