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執行長與女特助婚外情並產下一子
- 正宮身心受創,求償80萬元
- 法官判特助賠償50萬元,全案可上訴
- 女特助曾逼宮要求男方離婚
- 正宮同年也懷孕,丈夫仍不返家
(綜合東森新聞、中時電子報報導)
台中一名上市公司執行長與女特助發生婚外情,兩人多次發生性關係並產下一子,正宮發現後身心受創,向特助求償80萬元。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特助侵害配偶權情節重大,判決應賠償正宮5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執行長自民國113年起與女特助發展婚外情,兩人頻繁共赴新加坡等地旅遊、同居,並在各處發生關係。女特助懷孕後,曾傳送超音波照給執行長,並稱「你兒子在正中央、連續好幾天狂攻猛進」,執行長則回覆「前兩天你就一直叫我OO了」,對話紀錄中還包含女特助抱怨「鄰居OO我叫X太大聲」,執行長回應「我回去再好好反省」等露骨內容。
此外,女特助曾以強硬態度唆使男方離婚,傳送「你再不離婚我整天當你小三就飽了」、「先拿到小孩的監護權再說」等訊息,甚至要求執行長對外不得與正宮以夫妻相稱。
正宮在民國115年1月發現自己懷孕,告知丈夫後,對方仍遲遲不願返家,在外與特助共組家庭,導致她長期失眠、身心俱疲,因而提告。
女特助在庭上辯稱,配偶權並非憲法或法律上的權利,且正宮與執行長的婚姻早已破裂,即使有交往也與正宮的損害無因果關係。但法官認為,婚姻關係以夫妻共同生活為目的,互守忠實義務,感情融洽與否並非第三人可據以免責的事由。法官衡酌雙方學經歷後,判決特助應賠償正宮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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