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保年金可暫時拋棄,避免弱勢喪失社福資格
- 拋棄須為全部金額,不得部分或追溯
- 拋棄期間至少一年,滿一年可書面申請恢復
- 拋棄期間年金仍隨CPI調升,恢復時以調升後金額發給
- 續領人拋棄期間死亡,遺屬仍可請領遺屬年金
- 災保年金因具公益性質,不得拋棄[2]
(綜合中央社、自由時報等2家媒體報導)
勞動部今日宣布「勞保年金可拋棄」新制上路,讓續領人可暫時拋棄「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避免因年金隨物價調高,導致家庭總收入超過低收門檻而喪失社會救助資格。
勞保局普通事故組組長劉秀玲表示,現行勞保年金按月核發且隨CPI調升,但依社會救助法規定,勞保給付須列入家庭總收入計算,近來頻有弱勢民眾反映因此失去低收入戶或收容安置資格。在不變更母法架構下,勞保局特別訂定此注意事項。
新制有4大注意事項:第一,申請拋棄須為當月起各期年金的全部金額(含眷屬補助),不得僅拋棄部分或追溯。第二,拋棄期間至少滿一年,滿一年後可書面申請恢復,已拋棄期間不得補發;恢復後若要再次拋棄,應間隔一年以上。第三,拋棄期間年金金額仍會繼續累計CPI成長率,恢復時以調升後金額發給。第四,續領人於拋棄期間死亡,法定繼承人不得請領已拋棄年金,但符合規定的遺屬仍可請領遺屬年金或差額金,若選擇差額金,已拋棄金額將一併算入已領總額扣減。
勞動部提醒,拋棄年金屬重大權利變更,核准後不得變更,且拋棄金額在法律上視同已領取,申請前務必審慎評估。申請及恢復均須以書面方式提出。至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年金」因涉及雇主職災補償責任,具公益性質,不得拋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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