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南騎士2-3分鐘內遭連續檢舉3張罰單
- 黃偉哲認同不合理,但從法規角度仍屬違規
- 警方說明三次違規均已跨越路口,依法分別舉發
- 該違規項目非屬輕微違規,無法勸導代替開罰
(綜合自由時報、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台南市議員楊中成今(10)日在市政總質詢指出,有民眾騎機車行經市道180路段時,短短2至3分鐘內遭後方車輛連續檢舉,收到3張「駛出(入)路面邊線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罰單,引發民怨。楊中成質疑警方對檢舉案件照單全收,缺乏彈性,「為什麼一定要這麼硬邦邦、沒有溫度?」
台南市長黃偉哲回應,認同議員看法,如此開罰情況「不合理」,但從法規角度仍屬違規。他表示警方也有壓力,因為檢舉達人可能向監察院控訴警方未開單有瀆職之嫌,並說「若是我,也可能這樣偏騎」。
警方說明,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第3項規定,民眾檢舉同一車輛違規,若時間相隔未逾6分鐘且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以舉發一次為限。但本案違規時間分別為9時33分(5.95K)、9時33分(6.05K)、9時35分(7K),三次違規之間均已行經一個以上路口,依法應分別舉發。違規項目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非屬輕微違規勸導項目,無法以勸導代替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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