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侯男騎機車從自家門口起駛未打方向燈,遭鄰居電眼檢舉罰1200元
- 法院認定檢舉人架監視器專拍鄰居出入,屬報復性檢舉,目的不正當
- 案發時道路空無一人,違規情節輕微,未造成安全危害
- 判決撤銷罰單,訴訟費300元由監理所負擔
(綜合ETtoday新聞雲、聯合報、自由時報等3家媒體報導)
高雄一名侯姓男子因騎機車從自家門口起駛時未打方向燈,遭鄰居以住家監視器畫面檢舉,被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1200元。侯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檢舉人架設監視器的目的並非正當,且違規情節輕微,判決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侯男當時將機車停放自家門口,欲外出時以雙腳撐地移動車輛方向,龍頭轉向過程未使用方向燈,完成轉向後才發動機車駛入門前道路,整個過程約4秒。案發時門前道路空無一人,沒有其他來車或用路人。
法院勘驗檢舉影像及其他鄰居遭檢舉資料後發現,檢舉人將監視器裝設在自家屋簷,拍攝角度針對旁側鄰居門前道路及各鄰居門口,而非防範自家遭竊。被檢舉對象均為同排連棟透天住戶,違規地點皆為住家門口,顯示檢舉人架設監視器的目的,是刻意拍攝同排鄰居出入活動,再將畫面用於檢舉特定鄰人,與民眾檢舉交通違規制度「彌補警力不足、維護交通安全」的立法目的相悖。
法官認定,該監視器拍攝目的並非正當,欠缺合理關聯,且侯男違規情節輕微,未造成交通安全危害,亦無受保護的高度社會公益,因此撤銷原處分。訴訟費300元由監理所負擔。
系統持續蒐集本事件新進文章,資訊充足時將整合至下一份追蹤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