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雄車主騎樓停機車遭檢舉開罰600元,提行政訴訟
- 車主實測騎樓寬3.34公尺,停車後仍留2.1公尺空間,符合市府規定
- 員警坦承事隔久遠無法繪製現場圖,承認舉發法條有誤
- 行政法院判決撤單免罰,可上訴
(綜合壹蘋新聞網、自由時報等2家媒體報導)
高雄市陳姓車主將機車停放在楠梓區一處民宅轉角騎樓,遭民眾檢舉違停,警方舉發開罰600元。車主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現場未設立「騎樓禁停機車標誌」,且經他實測該騎樓寬度達3.34公尺,他將機車垂直道路、車頭貼齊外緣停放後,仍留有2.1公尺空間,完全符合高雄市交通局公告「騎樓預留1.2公尺出入空間」即可容許停放的規定,質疑警方舉發有誤。
員警在職務報告中指出,該處為直角型騎樓,停放車輛會影響行人通往路口及行人穿越道;但坦言因違規時間已久,現場車輛早已駛離,已無法判斷車輛當初是否有依照建築物外牆1.5公尺、出入口1.2公尺等規定停放,直言「無法標繪位置及現場圖」,也無法證明該機車與其他車輛的停放先後順序,最後員警不得不承認「舉發法條有誤」。法官最終裁決,原告訴請罰單撤銷有理,可上訴。
楠梓警分局回應,受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均依法令及程序辦理,本案經行政法院審理後作成判決,警方尊重司法機關見解。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