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男雨天未開頭燈遭罰1200元,提告要求撤罰
- 法院勘驗影像確認當時有雨、車燈未亮
- 法官指法規明定雨天即須開頭燈,不論雨勢大小
- 日行燈功能與頭燈不同,不能取代雨天開燈義務
- 法院駁回訴訟,可上訴
雨天未開頭燈遭罰 駕駛提告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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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罰單台南日行燈雨天開頭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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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ETtoday新聞雲、中時電子報報導)
一名陳姓男子今年5月11日上午駕車行經台南新營區中正路,遭民眾以行車紀錄器檢舉雨天未依規定開啟頭燈,被警方舉發、台南市交通局裁罰1200元。陳男不服,主張當時雨勢已停、僅行駛約50公尺,且車輛已開啟日行燈,並質疑檢舉影像可能因逆光造成曝光異常,另提出氣象資料主張當日無降雨,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處分。
法院勘驗檢舉影像,清楚可見陳男車輛的前擋風玻璃有雨點落下、雨刷持續運作,路面潮濕,且對比其他車輛,陳男車輛的頭燈明顯未亮,認定當時確實為雨天。法官指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第1項第3款明定,雨天即有開啟頭燈的義務,不論雨勢大小,駕駛人不得自行判斷是否需開燈,因雨勢變化快速,若由駕駛人個人感受判斷,易造成標準不一。
針對日行燈能否取代頭燈,法院認定兩者功能不同,日行燈不能取代雨天依法應開啟的頭燈。陳男質疑民眾檢舉制度,法院則認為檢舉制度具彌補警力不足的正當目的,本案影像完整、未發現偽造,陳男未提出具體反證,判決駁回其訴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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