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TVBS新聞、三立新聞等2家媒體報導)
嘉義市警察局近日在臉書發文,提醒駕駛人正確使用車燈,特別是儀表板上形似「水母」的藍色燈號,許多駕駛誤以為是「氣氛燈」而一路開啟,實際上這是遠光燈或霧燈的指示燈[1]。
警方說明,遠光燈光線較強,應在郊區或視線不佳路段,且同向前方100公尺內無車、對向也無來車時使用。市區道路、跟車距離近或有對向來車時開啟遠光燈,會干擾其他駕駛視線,可能引發事故[1]。
罰則方面,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一般道路不當使用遠光燈或非雨天、濃霧時誤用霧燈,可處1,200至3,600元罰鍰。若在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上違規,罰鍰提高至3,600元以上、6,000元以下[1]。
警方也提醒,雨天或起霧時應開啟大燈,變換車道須打方向燈,前方車速驟降時可開啟危險警示燈。此外,駕駛人應避免疲勞駕駛,夜間行車、用餐後或服藥後開車更需謹慎評估自身狀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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