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中王男因路口號誌昏暗闖紅燈遭罰2700元
- 法院勘驗認定號誌照度不足,判撤銷罰單
- 法官指號誌養護責任在主管機關,非駕駛人過失
(綜合中時電子報、聯合報報導)
台中一名王姓男子2025年3月駕車行經西屯區博館路與明禮街口,因闖紅燈遭警方舉發,被處罰鍰27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王男不服,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該路口號誌燈故障,無法辨識燈號。
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抗辯稱,僅順向號誌燈面約3分之2的LED燈泡不亮,但對向號誌亮度正常,且同向其他5輛機車均依號誌行止,不影響辨識。
法院勘驗行車紀錄器畫面後認定,當天正午日照充足,該燈號雖有亮度但「明顯昏暗」,與下一個路口忠明路號誌的清晰度形成對比,照度確有不足。法院援引《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0條第3款,號誌燈光應讓駕駛者在400公尺距離清楚看見燈色,認為現場照度不足是主管養護機關的責任,難認王男有過失,判決撤銷原處分,仍可上訴。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