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女跟隨陸軍車隊闖紅燈,遭科技執法開罰2700元
- 她辯稱裝甲車擋住視線、擔心後方悍馬車追撞
- 監理所舉證紅燈已亮5秒,前後軍車均保持距離
- 法院認定不符緊急避難,判決駁回訴訟
(綜合ETtoday新聞雲、中時電子報等2家媒體報導)
屏東一名周姓女子去年3月駕車行經潮州鎮延平路一處路口時,跟隨前方陸軍車隊闖紅燈,遭科技執法設備拍下,被開罰2700元。周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前方陸軍裝甲車車身過高擋住視線,無法辨識號誌變化,且後方有悍馬車,若突然剎停恐遭追撞,因此才跟隨車隊通過路口。
法院審理時,監理所提出科技執法採證資料反駁,指出周女車輛行經路口時,紅燈已持續亮起5秒,並非剛由綠燈轉變;且前後軍車與周女車輛均保持相當距離,後方軍車甚至在停止線前減速停車,顯示周女並無遭軍車逼迫而不得不闖紅燈的情況。
法院勘驗後認定,周女車輛接近路口、尚未抵達停止線時,紅燈已亮5秒,客觀上不符合《行政罰法》所稱的緊急避難情形。法院指出,駕駛人本應遵守號誌,不能以跟隨軍車或擔心後方車輛追撞為由免除義務。即使周女主觀上非故意,但紅燈已亮5秒仍未注意,屬於「應注意且能注意而未注意」,至少具有過失,判決駁回其訴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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