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邱明治去年10月在苗栗街頭持刀隨機砍傷3人
- 一審判29年,二審今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 邱男2015年曾持剪刀刺傷4人,出獄不到7個月再犯
- 二審認定有與社會隔離之必要,加重刑度
苗栗隨機砍童案二審改判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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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聯合報、ETtoday新聞雲等3家媒體報導)
苗栗男子邱明治去年10月持刀隨機砍傷2名國小女童及1名路人,一審依3個殺人未遂罪判處29年有期徒刑,案經上訴,台中高分院今(29)日撤銷原判決,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49歲的邱明治去年10月2日吸食安非他命後,用膠帶將30公分尖刀捆綁在左手,在苗栗市中正路、建中街口一帶隨機攻擊。他先刺傷落單的11歲徐姓女童頸、胸部,女童逃向超商求救;隨後又尾隨欲報警的50歲林姓男子,刺穿其背部、胸部,造成肝臟、橫膈膜撕裂傷,林男失血4000cc一度命危。邱男接著抓住另名11歲丁姓女童刺其胸口,造成氣血胸,幸經教會課輔班老師即時拉開並協助送醫,3人均倖免於難。
邱男有殺人未遂前科,2015年曾持剪刀在同一家超商隨機刺傷4人,其中1名警察遭刺7刀,當時被判處9年6月徒刑,2025年3月才出獄,出獄不到7個月即再犯,構成累犯。一審苗栗地院認定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惡性明顯,就3個殺人未遂罪各處中高度之刑,定應執行29年。
二審原定今年7月23日宣判,但台中高分院審酌有再調查必要,裁定再開辯論,歷經一次延期後今日宣判。合議庭認定邱男漠視他人生命、手段凶殘,出獄不到一年又犯案,犯後態度不佳,有使其長期與社會隔離之必要,改判無期徒刑。
- 二審認定邱男矯治無效、再社會化可能低,撤銷一審29年徒刑
- 3個殺人未遂罪均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 邱男僅願給每位被害人5000元紅包,未實際賠償,法官認無悔悟
- 林姓被害人女兒感謝法官改判,盼維持至最後不再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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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中央社、聯合報、公視新聞等5家媒體報導)
本次報導重點為二審改判無期徒刑的完整判決理由與社會反響。
判決理由:矯治無效、再社會化可能低
台中高分院撤銷一審29年徒刑,改判無期徒刑,主要理由包括:邱男僅因心情低落即在放學時段於公共場所無差別殺人,且針對兒童下手,手段殘忍;其自1997年起多次施用甲基安非他命,2015年曾持剪刀隨機傷人、刺傷員警,服刑期間又毆打獄友,去年3月出獄不到7個月即再犯,性格與行為模式明顯僵化,難以期待透過監所有效矯治;家庭支持系統薄弱,未婚無子,再社會化可能性偏低。
犯後態度:和解未賠償、悔悟有疑
合議庭指出,邱男雖坦承犯行,但全程遭監視器錄下,本無卸責可能。他迄今未與2名女童家屬達成和解,在原審時僅稱願給每位被害人5000元紅包;與林姓男子雖達成和解,但林男未明確表示原諒,邱男還稱僅能以監獄勞作金支付和解金。邱男承諾出獄後5年內賠償、支應女童就學費用,卻提不出清償計畫,法官認定其說詞無可信度,難認真誠悔悟。
量刑:3罪均處無期徒刑
二審認為,雖2名女童傷勢較林男輕,但對兒童故意犯罪惡性較高,無區隔量刑必要,因此3個殺人未遂罪均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待其確有悛悔實據再依法辦理假釋。
社會反響
林姓被害人的女兒透過文字感謝法官正視案件嚴重性,將29年徒刑改判無期徒刑,希望此判決維持到最後、不再減刑。苗栗縣民則表達對累犯的憂慮,支持二審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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