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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隨機砍人案 判賠受害女童56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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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賠償苗栗邱明治隨機傷人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苗栗隨機砍人案,邱明治一審判29年
  • 受害丁姓女童家屬求償56萬6500元,法院全額判准
  • 求償項目含醫療費、交通費、看護費及精神慰撫金
  • 邱男於刑事審理時同意賠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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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中時電子報、自由時報報導)

苗栗市48歲男子邱明治,去年10月2日吸毒後持利刃隨機攻擊放學學童及見義勇為民眾,造成多人受傷。其中一名未滿12歲的丁姓女童遭刺傷胸口,造成穿刺撕裂傷及左側大片血胸,經送醫後倖免於難。邱明治刑事部分一審遭依殺人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29年。

丁姓女童家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醫療費4萬4090元、交通費1萬1410元、看護費1萬1000元及精神慰撫金50萬元,共計56萬6500元。邱男於刑事審理言詞辯論時同意女童家屬請求,苗栗地院判准全額賠償。另,見義勇為的林姓男子也對邱男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尚在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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