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雪峰為求侯友宜當選,接受中國台辦資助招攬村里長赴中旅遊
- 團員僅需支付1.6萬至1.8萬元,其餘食宿交通由台辦落地招待
- 台辦官員於餐敘時宣揚支持侯友宜,林雪峰也多次表達拉票意圖
- 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判刑4年、褫奪公權3年定讞
- 法院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措施
- 林雪峰辯稱中國非敵對勢力、僅為正常交流,法院不採信
(綜合中央社、自由時報、聯合報等4家媒體報導)
曾代表國民黨參選嘉義市議員的林雪峰,為求國民黨總統候選人侯友宜當選,接受中國浙江省台州市台辦資助,於2023年8月至11月間,3度招攬嘉義縣市村里長及地方人士赴中國台州市進行6天5夜旅遊。最高法院今(29)日駁回上訴,依違反反滲透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判處4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3年,並追徵沒收犯罪所得9600元定讞,法院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措施。
判決指出,林雪峰以每人僅需支付1萬6000元或1萬8000元團費(含機票、在台接送及餐食)的低價,招攬村里長等人前往中國,其餘在中國的食宿、交通、門票等費用,全由台州市台辦負擔。團員抵達後,台辦官員全程陪同旅遊,並在餐敘時多次宣揚「希望支持國民黨候選人侯友宜當選」、「才能促進兩岸交流」等理念,林雪峰也在行程中多次表達希望團員投票支持侯友宜。
林雪峰辯稱中國非境外敵對勢力,旅行團僅為正常兩岸交流,與選舉無關。但法院認定,低價長天數旅遊由官方單位全程接待並穿插政治宣講,已非一般觀光,而是以不正利益影響投票意向,與總統選舉具對價關係。台南高分院二審認為,中國為反滲透法界定的「境外敵對勢力」,台州市台辦為其所屬組織,林女受其指示、委託與資助行賄選民,與台辦人員構成共同正犯,維持一審刑度。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二審判決無違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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