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院通過三項軍士官兵服役條例修正草案
- 「育嬰留職停薪」正名為「育兒留職停薪」
- 適用子女年齡由3歲延長至6歲以下
- 留職停薪期間由滿3歲上修至滿7歲止
- 雙親均領滿6個月津貼者,可各再多領3個月[1]
(綜合三立新聞、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行政院會今(2)日通過《志願士兵服役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修正草案,將國軍「育嬰留職停薪」正名為「育兒留職停薪」,並將適用子女年齡由0至3歲延長至6歲以下,留職停薪期間則由該子女滿3歲止,上修至滿7歲止。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此次修法將使國軍與公教、勞工擁有平等的職場友善環境,建構友善生養環境。國防部指出,此為因應行政院「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的配套措施之一,相關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將由行政院另定。
此外,配合政策一致性,行政院會先前已陸續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就業保險法》及《軍人保險條例》等修法草案,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名稱修正為育「兒」留職停薪津貼,適用子女年齡延長至6歲,期間至該子女滿7歲止,並增訂雙親均領滿6個月津貼者,可各再多請領3個月,最長可各領9個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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